會員登入
訂閱
退訂
搜尋
事務所簡介
沿革
經營理念
服務項目
專業團隊
新聞快訊
永安新訊
永安花絮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會員專區
交通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第4點、第7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首頁
|
新聞快訊
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融資信用保證要點第四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四、觀光產業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向金融機構申請以下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其個別狀況核貸:
(一) 資本性融資。
(二) 周轉金。
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本性融資之貸款,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限;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每家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周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的民宿每家最高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限。
七、觀光產業申請第四點所定貸款,如未能提供足額擔保者,由承辦金融機構依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送請該基金辦理信用保證,並由申請之觀光產業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或由總(母)公司之負責人為連帶保證人。
前項信用保證專款由本局分年提撥,供信用保證代位清償及補貼保證手續費之用。
第一項信用保證成數按九成以上辦理,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計收。
新聞快訊
回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