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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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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之營運短收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 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 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 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者。
(四) 補貼基準:依團體訂單人數每人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及切結書(詳附件三),並檢附每筆已取消團體訂單之有效訂單及訂單取消之佐證文件,連同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請二次。
四、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
五、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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