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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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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連續投保勞工保險之員工(不含實習生等),並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要件。
(二) 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 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或總營業收入,較去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營業期間未滿一年者,則以營業所在直轄市、縣(市)一百零八年三月至五月之平均客房住用率為比較基準。
(四) 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五) 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為營業中且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並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
(二) 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實際在職且未實施減班休息措施、未協商減薪或減薪未達二成。
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人數及減薪前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五、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 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員名冊。
(四) 員工薪資清冊。
(五) 領據(如附件二)。
(六)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虛報、浮、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民宿營運之影響,針對一定期間內蒙受損失而仍持續經營者,補貼營運損失、降低所受衝擊,以協助其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貼對象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取得登記證,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仍營業中之民宿。
三、符合前一點規定補貼對象之補貼經費之金額如下:
(一) 本局頒發好客民宿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每家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 非屬前款之民宿: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 好客民宿標章照片(申請新臺幣十萬元之民宿始須檢附)。
(四) 承諾不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暫停營業或歇業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五) 領據(如附件三)。
(六)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 同意書(如附件四,申請人另指定受款人者,始須檢附)
五、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六、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旅行業減輕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補貼對象:為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者。
(二) 員工:指本要點發布生效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且連續投保勞工保險達三個月之從業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 營運費用補貼:每家(補貼對象)總公司每月補貼新臺幣十萬元,每家分公司每月補貼新臺幣五萬元。
(二) 薪資費用補貼:補貼對象一百零九年三月與一百零八年三月相比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薪資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 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三個月內。
四、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 申請營運補貼:
1、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2、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每月各一張【附件二】。
3、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二) 申請薪資費用補貼:
1、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2、業績衰退證明。
3、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若有減薪,應併列減薪前、後薪資及其減薪比例。
4、薪資證明。
5、最近三個月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6、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每月各一張【附件二】。
7、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8、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經本局審查依前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依限或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第五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以下簡稱業者),協助其減輕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員工:指本要點公告日前經業者依規定連續投保勞工保險達三個月之員工(不含實習生等)。
(二) 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 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指最近一期(月)申報營業稅額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之人數,較去年同期(月)申報營業稅額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之人數縮減,且縮減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 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五) 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
(一) 營運費用補貼:每家一次性補貼新臺幣二十萬元,得與薪資費用補貼合併申請。
(二) 薪資費用補貼: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計算,並以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月。
四、業者申請本要點之薪資補貼,其業績及薪資費用補貼基準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 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
(二) 薪資費用補貼基準為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及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其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之薪資。
五、符合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總員工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若有減薪,應併列減薪前、後薪資及其減薪比例。【如附件二】
(三) 最近三個月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四) 最近一期(月)與去年同期(月)之營業稅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人數報稅資料。
(五) 自申請日之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各月補貼金額領據,營運費用補貼與第1個月薪資費用補貼合併申請。【如附件三】
(六)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 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附件四】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對該業者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導遊、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 未任職旅行業且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稱最近一年內)有實際執業者。
(二) 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且於最近一年內期間,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者。
三、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
(一) 導遊及領隊人員,最近一年內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且總天數四十天以上者,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二) 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最近一年內服務四十團以上,且總天數八十天以上者,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申請補貼對象同時具有前項各款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四、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 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 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旅行社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
(四) 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應檢附曾受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之相關資料。(旅行社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
(五) 自本要點發布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六)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 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等情事。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貼未檢附應備文件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限期先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者,不予受理。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對象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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