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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109年4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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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 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者。
(二) 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執行國民旅遊之隨團服務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
(一) 導遊及領隊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或總天數四十天以上,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二) 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執行國民旅遊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數八十天以上,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前項人員申請補貼金額,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申請補貼對象同時具有第一項各款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四、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 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 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身分證影本。
(四) 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
(五) 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應檢附曾受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之相關資料。
(六) 自本要點訂定發布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七)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 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等情事。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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