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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信用卡及轉帳卡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第3點、第4點、第5點規定,自109年7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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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卡及轉帳卡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信用卡及轉帳卡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蘇建榮
信用卡及轉帳卡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信用卡得匯入之中獎獎金以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百元獎為限。
四、信用卡或轉帳卡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之信用卡或轉帳卡經核准作為雲端發票載具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該信用卡或轉帳卡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以下簡稱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
本作業規定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信用卡發卡機構經核准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八月期起之統一發票,可匯入之中獎獎金獎別增加統一發票四獎。
五、發卡機構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項如附件),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應用程式及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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