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訂閱
退訂
搜尋
事務所簡介
沿革
經營理念
服務項目
專業團隊
新聞快訊
永安新訊
永安花絮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會員專區
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條文
首頁
|
新聞快訊
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部 長 王美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 四 條 (刪除)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檔案下載
新聞快訊
回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