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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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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有納稅人電話詢問獨資、合夥商號變更負責人,其登記的商號是否需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清決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王姿蓉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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