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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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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主 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一般保險費費率為百分之五點一七。
二、補充保險費費率為百分之二點一一。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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