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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額計算暨投資抵減稅額之限制規定,並廢止本部88年8月13日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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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0604678950號
核定「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額計算暨投資抵減稅額之限制規定」如附彙整表,並廢止本部88年8月13日台財稅第881935783號函。
部 長 許虞哲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額計算暨投資抵減稅額之限制規定彙整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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