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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可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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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以下簡稱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
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
,得於上開期間內利
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該所進一步說明,例如:扣繳義務人於106年12月1日給付時扣繳稅款,並於12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得於12月10日24:00前,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惟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
逾期申報案件
,不適用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
仍須採取人工或媒體申報方式辦理
。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IMX系統)軟體,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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