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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能申請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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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得請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提醒民眾,10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7年5月31日,並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另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特別於107年5月1日、25日、28至31等6天中午提供加班收件及查詢服務,請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黃瀞慧
電話:04-7274325轉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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