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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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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7611號
茲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出國
政務次長 蘇建榮 代行
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第二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公布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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