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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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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704567670號
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5或之6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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