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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規定部分,自即日生效;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部分,自107年5月2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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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台財稅字第10700584561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一百十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十五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但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部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一百十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十五條規定部分
部 長 許虞哲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一百十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十五條規定部分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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