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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歲末酬勞員工或贈送客戶禮品等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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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將至,時下一般企業以自行產製或原供銷售之商品做為舉辦尾牙摸彩或致贈酬謝客戶之年終禮品,是否應該開立發票列入銷售額,並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用途而無償饋贈貨物,若該貨物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並已申報扣抵稅額,則轉供使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發票並不得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已依照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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