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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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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佳節即將來臨,營業人如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員工,舉辦各種餐會、茶會或贈送禮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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