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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及土地,無論盈虧均應如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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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該筆出售房地為交易所得或損失,都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應自行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法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前述範圍者,若未依規定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會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而且只要是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及土地,都應按實際成交
價格及成本費用計算損益申報,以避免發生短漏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而被處罰之情形。【#255】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01
撰稿人:謝璧琪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 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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