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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免徵營業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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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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