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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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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二、廢止本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及87年3月19日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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