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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子女作獨資商號用,是否要課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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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若將自己之房屋借與小孩供其獨資商號使用而未收取租金,是否仍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上開法條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而言。前述詢問民眾與子女之關係為民法規定之直系親屬,故不屬於前開所稱之他人,因此尚無需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297】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翠瑩主任聯絡電話:(07)5212901
撰稿人:吳瑀葳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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