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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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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517號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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