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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第10點之1規定,自108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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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臺教會(二)字第1070183591B號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十點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十點之一
部 長 葉俊榮
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第七點、第十點之一修正規定
七、會計師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依有關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本部所訂「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如有上開規定未規範之事項,應查核是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無嚴密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會計師進行瞭解後,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三)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之規定。
(四)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本部補助或委辦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本部有關規定,其因接受補助或委辦而購置之設備,是否依補助或委辦計畫規定使用。
(六)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完工或建造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造價與當地發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包括接受補助或委辦計畫購置者),應查核是否依採購規定辦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證。
(八)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與關係人間,無論有無交易事項,會計師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九) 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是否據實填報「財務報告檢查表」第一部分,會計師應執行複核並填報第二部分,該表格式與內容由本部另定之。
(十一)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要報表,應涵蓋下列表件: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現金收支概況表。
(十二)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其意見段應依查核報告體例說明財務報表是否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1、私立學校法。
2、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十三)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其意見之基礎段應依據下列準則及規定辦理:
1、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2、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3、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十四) 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應包括關鍵查核事項段。
(十五)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等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各項金額,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若有減少,應敘明有無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六)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應檢附「財務報告檢查表」。
十之一、本注意事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七點第一款、第十款、第十二款第四目、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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