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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執行業務者居住於執業地,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水電費,不得申報為執行業務者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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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詢問,居住於自己獨資經營之診所地址,若水電費無法區分,是否不能列報診所水電費支出?
該局說明,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申報診所水電費支出,應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二分之一計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故診所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若各項成本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358】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陳福山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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