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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涉固形量飲料品之貨物稅課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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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台財稅字第10704591360號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內容量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一)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二)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三)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四)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五) 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六)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
二、廢止本部106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0680110號令及本部98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82960號函;修正本部98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刪除第1點規定。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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