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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規定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4條之1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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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分離課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業依同法第92條及第92條之1規定期限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108年1月1日起,得依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填發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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