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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3條之1
●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比照第182條之1規定由過半董事互推產生主席。
公司法第203條之1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之董事會,可比照第182條之1規定由過半董事互推產生主席,不適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
(108.1.19 經商字第10802400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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