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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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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衛部醫字第1081660432A號
訂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及「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部 長 陳時中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所占比率規定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依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現金總額應達該最低總額之比率,依同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定為百分之百。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之金額限制規定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得超過該法人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之一定金額規定
一、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一定金額,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定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衛生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或其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一定金額,本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如下:
(一) 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二) 年度收入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三、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均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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