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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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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補登)
勞動發管字第10805010011號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
部 長 許銘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六條之一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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