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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列報其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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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可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範圍內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又其本人日常之膳食費,屬於其個人之生活費用,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至於補習班、幼兒園等其他所得者亦準用前開規定。
該分局籲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注意,如屬獨資執業而有前揭列報本人薪資及伙食費用之情形,在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請自行調整減列,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06-2220961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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