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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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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文化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文綜字第10820054062號
主 旨:訂定「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部 長 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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