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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訂定「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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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台內團字第1080280600號
訂定「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
部 長 徐國勇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
全國性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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