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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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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勞動發特字第1080503100號
修正「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 勞動部二人。
(二) 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 教育部一人。
(四) 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 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 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名身心障礙女性。
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得送請本部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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