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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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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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