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訂閱
退訂
搜尋
事務所簡介
沿革
經營理念
服務項目
專業團隊
新聞快訊
永安新訊
永安花絮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會員專區
財政部>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是否可扣除?
首頁
|
新聞快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為何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提醒民眾,醫藥及生育費若受有保險給付,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096】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吳淑金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撰稿人:陳品妤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2
新聞快訊
回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