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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獨資合夥組織自107年度起免徵營所稅,盈餘直接歸課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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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營所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員林稽徵所說明,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結算申報之規定歷經多次修正,該所將修正情形整理如下表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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