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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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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中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書規定不得列舉扣除。舉例說明:某甲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中,其配偶有一筆支付與高雄醫學院附屬醫院8萬元的醫藥費用,但該筆醫療費用已受有5萬元的保險理賠,則該筆醫藥費用僅得列舉扣除3萬元(8萬元醫藥費用-受理賠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惟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無因果關係者,皆不得列舉扣除。【#125】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林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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