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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部令: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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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0號
主 旨: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前開設立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為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二、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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