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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除權除息日後繼承公開上市股票仍應依收盤價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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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日或除息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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