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訂閱
退訂
搜尋
事務所簡介
沿革
經營理念
服務項目
專業團隊
新聞快訊
永安新訊
永安花絮
相關連結
聯絡我們
會員專區
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有關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首頁
|
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台財稅字第10704701480號
個人股東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取得公司以其87年度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之記名股票,於107年1月1日以後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或第5項規定課稅。
部 長 蘇建榮
新聞快訊
回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