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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當期發票不夠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營業人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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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轄新興區營業人來電詢問,發票不敷使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應如何處理?
該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次按財政部80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800274079號函釋:「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業已用罊並無其他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移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已用罊,需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如無不法情事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應事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該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並應覈實於開立當期申報營業稅。【#177】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鄭宏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6506
撰稿人: 廖小鳳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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