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6553B號 |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私立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部 長 潘文忠 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規範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委請執業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需簽證費用,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 前項簽證,本部得視需要委請其他執業會計師複核。 三、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負責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應具超然獨立之立場,並注意不得違反會計師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委請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前,應注意會計師不得有下列情況: (一) 最近三年內,曾在受查核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專(兼)任教職或董事。 (二) 連續五學年查核同一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 (三) 兼任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諮詢及相關顧問。 (四) 接受委託查核學年之前三學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並公告確定。 前項第二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適用之。 六、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確實赴各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實地執行業務,不得以書面查核方式為之。 七、會計師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業務是否確實依本部所定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上開規定未規範之事項,應查核是否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是否訂定書面會計制度;內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有無嚴密之內部審核或稽核制度;是否均確實有效執行。會計師進行瞭解後,應於查核報告書中標列專題述明。 (三)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及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規定。 (四)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收支是否符合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五)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當年度接受本部補助或委辦經費之運用,是否符合本部有關規定;其因接受補助或委辦而購置之設備,是否依補助或委辦計畫規定使用。 (六)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完工或建造中之建築物,應查核其造價與當地發包價格是否相當。 (七)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於當年度購置之重要設備(包括接受補助或委辦計畫購置者),應查核購置價格是否合理及是否依採購規定辦理;必要時,亦應向相關供應商函證。 (八) 查核報告中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敘明所有關係人交易事項;無交易事項者,亦應標列「無」。 (九) 其他有無違反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十)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是否據實填報「財務報告檢查表」第一部分,會計師應執行複核並填報第二部分;檢查表格式,應符合本部之規定。 (十一) 查核報告中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之主要報表,應包括下列表件: 1、平衡表。 2、收支餘絀表。 3、現金流量表。 4、現金收支概況表。 (十二)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其意見段應依查核報告體例說明財務報表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私立學校法。 2、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4、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 (十三)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其意見之基礎段應依據下列準則及規定辦理: 1、會計師查核簽證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 2、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3、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十四) 查核報告中有關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附註,應表列不動產、房屋及設備等期初餘額、本期增加、本期減少、本期重分類、期末餘額等各項金額,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土地、建築物本期有減少者,應敘明有無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十五) 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應檢附「財務報告檢查表」。 八、會計師所查核簽證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報表有重大缺失時,本部得移請會計師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九、會計師辦理查核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財務報表工作,其工作底稿及相關作業資料之保管年限,自出具查核報告日起算,不得少於五年,必要時本部得調閱之。 十、會計師完成查核工作後,其查核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除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留存外,並應由各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連同決算報告資料,檢附查核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各一份,備文函送本部。 |
永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