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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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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3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80321164
號
一、依據
證券交易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
證券交易法
所稱之有價證券。
二、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
(
一
)
出資人出資。
(
二
)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
(
三
)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
(
四
)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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