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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之1、第14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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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勞動福1字第1080135745號
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附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部 長 許銘春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 十六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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