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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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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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