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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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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裁罰之對象: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行辦理開戶作業及匯款作業有未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及辦理防制洗錢作業與匯款相關作業,有帳戶或交易之持續監控作業未妥適等缺失。
(二) 該行辦理入金機(存款機)業務、新臺幣現鈔換購外幣現鈔及臨櫃存入逾一定金額,對於大額通貨交易申報之執行,有未建立監督控管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未確實執行相關程序規定,致於105年8月至106年7月間發生多起不同型態漏未依規定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缺失。
(三) 該行上開作業缺失,非僅屬個案缺失,涉有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防制洗錢作業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
四、 處分結果: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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