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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華民國108年08月23日內政部令:訂定「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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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內政財團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網站。
第 三 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第 四 條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條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內政財團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第三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第 六 條 電子資料應使用可攜式文件格式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開放文件格式ODF(Open Document Format)或其他本部指定之格式。
第 七 條 電子資料傳輸流程如下:
一、於本部指定之網站註冊申請帳號登入,或以工商憑證、組織憑證申請登入。
二、以網際網路將電子資料傳送至本部指定之網站。
第 八 條 內政財團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內政財團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
第 九 條 內政財團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負有保密之責,避免外洩、透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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