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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 108 年 0 9 月 26 日 財政部令: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15 點之 1 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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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
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
部 長 蘇建榮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之一修正規定
十五之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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