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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是否皆可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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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日前繳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繳貨物稅而被加徵之滯報金
3,000
元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
512
元可列報費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由於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7
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
100
條之
2
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至於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陳小姐公司補報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
512
元可列報利息支出,至於貨物稅滯報金
3,000
元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對於費用之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安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6-2467780
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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