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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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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及伙食費不超過限額規定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該所日前查核某事務所申報案件時,發現該事務所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
200,000
元及伙食費
28,800
元,但經查該事務所係獨資經營,雖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佳里稽徵所綜稅股
鄭股長
06-723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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