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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營利事業增建廠房期間的借款利息不可作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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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的利息,應作為該資產成本,不可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也就是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所應支付的利息即可作為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日前查核甲公司
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
106
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
5,000
餘萬元,且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
60
餘萬元,經進一步查證,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費用,因該增建廠房工程於
107
年度才完工,所以甲公司
106
年度所支付的利息並非當期費用,而應轉列為該廠房的建造成本,乃調減甲公司
106
年度利息費
用
60
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
10
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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